案情簡介
2019年8月至11月,小趙與小徐建立戀愛關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月至3月,雙方重逢取得聯系后,確立戀愛關系,后因性格原因再次分手。
在戀愛期間,小趙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累計向小徐轉款23374元,另為小徐購置首飾、手機等禮物。
2024年底,小趙將小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轉賬款23374元及禮物,退還墊付房貸金額13181元,并補償其經濟損失5000元。
小徐認為,轉賬均系感情維系贈與,還有部分款項用于二人共同開銷,且房貸是小趙自愿墊付的,均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
原告小趙與被告小徐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在此期間的轉賬和禮物是否應當返還,應綜合雙方戀愛關系程度、轉款附言、互相轉賬的頻率、金額大小及含義、花費用途等,予以合理區分。
法院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小趙向小徐轉賬金額較低的一般生活消費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徐所轉有“520”、“1314”、“666”等特殊含義的款項,均系基于感情或取悅對方的一種無償贈與行為,戀愛關系終止后小徐無需返還。
關于返還首飾、手機等禮物的請求,法院認為小趙僅提交了相應的支付記錄,證據形式單一,不能證明小趙購買了什么物品,也不能證明系小趙為小徐購買,故對于小趙返還禮物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中單筆轉款2000元以上款項,超出了雙方日常消費能力,小徐應當返還。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小趙三次轉賬1800元系替小徐償還房貸,該部分款項小徐也應當返還。綜上,小徐共計應當向小趙返還27676元。
雙方在二審達成調解協議,小徐一次性返還小趙28000元,雙方糾紛就此解決。
法官說法
情侶之間的轉賬往往多而雜,金額大小不一,在戀愛期間送禮物、發紅包、轉賬等“戀愛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贈與
1.一般性贈與。例如小額轉賬、禮物贈送、財物往來及日常消費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義的款項,或轉賬給付發生在情人節、生日、紀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轉賬款項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額,一般視為贈與,一旦贈與完成不能要求返還。
2.附條件贈與。如果贈與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締結婚姻為目的,并不存在明顯的贈與意向,那么這將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戀愛支出”,例如一方為了籌備婚禮而贈與另一方大額財物,若最后雙方未能結婚,贈與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物。因為這種贈與是附條件的,條件未成就時,贈與可以撤銷。
(二)借款
此種情況下,需有證據表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條、聊天記錄中明確提及是借款等,這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出借方有權要求借款方償還借款本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有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