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甲與乙2002年相識后開始共同生活,分別于2003年、2010年生育兩個兒子。2014年,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甲稱乙婚后沒有家庭責任心,夫妻經常吵架。2017年,甲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后經家人勸說撤回訴訟,2020年,甲再次起訴離婚,后經法院判決準許甲與乙離婚。離婚后,甲與乙在雙方親屬及孩子們的多次撮合下,于2024年1月到民政局以結婚證丟失為由補辦了結婚證。現甲認為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再次起訴,請求與乙離婚。
法院審理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甲起訴離婚時提交的結婚證載明的登記時間是2024年1月17日,經法院判決離婚時間為2020年12月1日,甲稱復婚系民政局新發的結婚證,但經法官仔細核對,發現該證件備注一欄中明確載明: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在法官的詳細詢問下,甲這才陳述了事實經過。法官了解到詳細情況后,對甲這種不實事求是的行為,進行了釋法說理和批評教育,并做了正確引導,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表示將認真反思、絕不再犯,由于乙未到庭,甲自愿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
為復婚謊稱結婚證丟失,補辦的結婚證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本案中,甲與乙通過謊稱結婚證丟失的方式補辦結婚證,但實際上他們已經在法院判決下離婚,這意味著之前的婚姻關系已經依法解除,其行為與婚姻法的原則相違背,該補辦結婚證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甲乙之間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隱瞞事實真相損人不利己。隱瞞已經離婚的事實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可能產生復雜的法律糾紛和問題。如果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或非婚生小孩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由于補辦的結婚證無效,這些權益將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所有公民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如果想要復婚,應該主動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請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