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先生和王女士于2006年相識,后二人婚戀生子,共同打拼事業。2016年,二人的次子出生,因患有先天性癲癇需要照護,王女士回歸家庭照顧兒子、贍養老人。后因生活壓力、長期分居等原因,雙方感情惡化。
2019年12月,為維系感情,并補償王女士獨自撫養孩子、贍養老人的長期付出,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夫妻共同經營的某設備公司全部股權歸王女士所有,張先生持有的某技術公司45%股權及某安防公司50%股權全部股權收益歸王女士所有,待股權變更條件成立,張先生需將兩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王女士名下。同時,該協議尾部載明“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均精神狀態正常,冷靜而理性,并認為協議約定公平有效。”
2023年,張先生以婚內財產協議不能起到維系雙方婚姻的作用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主張該婚內財產協議實質為贈與合同,請求撤銷該協議。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通過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將婚后部分共同財產(房屋、股權)約定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約定,不屬于一方將個人財產給予另一方的贈與行為。本案婚內財產協議內容清楚,載明了協議是基于被告王女士“長期獨自對子女看護、照顧,以及對家里老人的關心、贍養,盡到了主要的撫養、贍養義務”所簽訂,并明確表示“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均精神狀態正常,冷靜而理性,并認為協議約定公平有效。”故原、被告簽訂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2024年年初,張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查明案情后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考慮到張先生與王女士對兩個兒子的撫養教育情況以及二兒子身體狀況,判決大兒子由王女士撫養,二兒子由張先生撫養,王女士每月需向張先生支付撫養費3000元。根據雙方此前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及訴訟期間查明的雙方財產狀況,法院判決案涉房產一套歸王女士所有,小轎車一輛歸張先生所有,張先生持有的某設備公司80%股份轉讓予王女士,某技術公司及某安防公司股權轉讓涉及案外人的股東權益,在離婚糾紛中暫不處理。此后雙方均未上訴,相關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女性為家事付出的社會經濟價值應得到肯定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許多女性出于贍養老人、撫育子女、配合配偶工作需求等原因,選擇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在家庭中,但當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女性很可能因經濟收入遠低于男性而處于弱勢地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法院判決駁回男方撤銷婚內財產協議的訴訟請求,肯定女性以家事勞動等形式對家庭付出的社會經濟價值,有助于引導和幫助女性提升維權意識和能力,營造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的整體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