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魯某在鳩江區沈巷鎮建造了一棟建筑面積192平方米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和妻子二人名下,為按份共有,并對外出租獲取收益。魯某的兒子小魯結婚后獨立生活,小魯認為該棟房屋建造之初自己也曾出資,且一直以自己的名義交納水電費,父母曾承諾該房屋將來歸其所有,因此一直要求父母將房屋給自己使用。魯某因年事漸高、身體變差,看病吃藥花費較大,需要資金用于養老,便提出將案涉房屋以低于市場價4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小魯夫婦,但二人表示無力支付。2024年3月,小魯夫婦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從租戶處收回,進行裝修后自行使用。兩位老人得知此事后,和兒子兒媳發生激烈爭執,經民警處理也未能協商一致,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兒媳返還房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之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魯某夫婦提交的案涉房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村委會證明以及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材料,可以充分證明該房屋為魯某和妻子按份共有。小魯辯稱案涉房屋系其與父母共同出資建造,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小魯所提供的為建造房屋出資的記賬本、收條、收據、水電費票據等材料無法證實系為案涉房屋建造所出資,且鑒于原、被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即使小魯在父母建造房屋時代為支出一部分費用,并將案涉房屋水電登記在自己名下也較為符合常理,并不能代表案涉房屋理應登記在原、被告雙方名下為雙方共同所有,故對于小魯夫婦主張案涉房屋實際為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原告作為案涉房屋的權利人,訴請要求二被告騰空并搬離房屋合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
法官說法
據統計,在老年人維權的案例中,因侵占房產引發的糾紛占比較高,老年人“老無所養、老無所依”的贍養問題也大多與房產有關?,F實生活中,子女侵占父母房產的現象頻發,或因利益、壓力、溝通等多方面原因,但房產是“老有所依”之保障,在遭侵占時無奈、痛心,既念親情又恐失保障,易激化矛盾。在遇到此類糾紛時,老人可先與子女協商,尋求和平解決之道,通過有效溝通及時化解矛盾。若自行協商無果,可以請求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介入調解。若上述措施均不奏效,再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要求子女返還房產及賠償損失。